法律

船证分离,二手船过户难

  “钱法官不辞辛劳地调查取证,不厌其烦地调解说服,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理念。”最近,渔民老潘在困扰其多年的渔船权属纠纷得到最终解决后,向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法庭发来感谢信。主审法官钱旭在审理这起错综复杂的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开创性地实施了判后调解新举措,力促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督促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买了渔船,却拿不到燃油补贴

  2005年11月,老潘从董某处购得“苏连渔02502”渔船,但因该船在前手买卖中存在纠纷,导致老潘在购船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对广大渔民来说,当前国家实施的渔船燃油补贴政策是一场“及时雨”。老潘在购船后未办理所有权等证书的变更登记,而目前渔政部门主要以渔船的登记情况为依据向渔船所有人发放补贴,故老潘一直无法领取本该属于自己的燃油补贴款。在多次要求董某及其前手陈女士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无果后,老潘将董、陈两人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陈女士的儿子、女儿及婆婆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称“苏连渔02502”一直登记在陈女士已故的丈夫苏某名下,陈女士在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船舶的处分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这起原本涉及船舶权属、燃油补贴政策等多个问题的新类型案件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变得更加复杂。

  即将达成协议,她却突然反悔

  主审法官钱旭面对这起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多次下渔村走访基层组织、案件当事人和相关渔民,了解到连云港当地渔船转让“船证分离”现象较为普遍,产生船舶权属纠纷的原因就是燃油补贴的归属。在征询各方当事人意愿后,法官组织各方进行调解,眼见各方就船舶证书变更登记办理、燃油补贴款领取等问题即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女士却在协议签署前突然反悔。

  为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主审法官对船证分离的渔船买卖争议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判决中详尽阐述了渔船买卖合同的效力、相关证书的过户、共有物无权处分的效力及买受人能否善意取得等问题,最终认定“苏连渔02502”的所有权归原告董某所有,判令被告陈女士协助办理渔船相关证书的权属变更登记。

  法官判后调解,督促履行终事了

  被告陈女士和第三人在收到一审判决后随即提起上诉,但一个月后,陈女士又来到派出法庭请求前法官按之前的方案再组织调解。考虑到老潘在没有被告和第三人协助的情况下难以完成渔船所有权证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书的过户手续,而且各方当事人仍有调解意愿,钱法官在判决后继续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被告陈女士应协助老潘完成办理船舶过户手续,老潘也主动提出补偿被告5万元。

  随后各方当事人依约履行了各自义务,这起历经多年、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