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要提交什么资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收养人夫妇双方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收养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及家庭人口状况证明;
4、收养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收养问题的法律规定。
以上2—6项需经收养人居住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方为有效。
二、送养人应提交:
1、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册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情况的证明;
2、送养人夫妻一方死亡,可出具单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并提交另一方死亡证明;
3、被送养人夫妻一方死亡,送养人为其他监护人的,需提交被养人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和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4、由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送养的,需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同意送养的证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被收养人应提交:
1、户口册或出生证明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及本人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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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2、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3、送养人同意送养。
4、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2、、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