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权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2款规定:“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36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利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司法实务中,一种观点认为,宣告死亡案件应由公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高法《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另一种观点认为,宣告死亡案件应由公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宣告死亡案件应由公民最后住所地或失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就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