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加工作业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05年某月某日,市区某铝合金加工厂,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市区某道路占用人行道进行铝合金加工作业,影响了市容,妨碍了行人、车辆的通行。同日,经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实该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加工作业行为的事实。【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某铝合金加工厂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评析】根据《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在本案中,当事人某铝合金加工厂在人行道上进行加工作业,当然属于占用城市道路的范畴;再者,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某铝合金加工厂未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当然认定当事人某铝合金加工厂占用城市道路加工作业的违法事实。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据此,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市政工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合法、合理的。【警示】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作业,不仅影响了市容,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损坏城市道路,而且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