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三山”小学不服余干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

  原告:“三山”小学。

  诉讼代表人:张火明,该校负责人。

  被告:江西省余干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福春,局长。

  1994年9月,江西省余干县瑞洪镇建设村村民张火明与其兄妹等13人,在未得到余干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就在本村合伙办了一所校名为“三山”小学的私立学校,并公开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办学初期,“三山”小学全部租用当地民房当教室。之后,该校用收取的部分学生学杂费,在瑞洪镇墩上村建起了六间校舍,总面积312.2平方米,并继续租用两间民用房作教室。至1996年10月,该校已办学5期,校内设1至5年级各一个班,初中一、二年级各一个班,专、兼职教员13人,但无一人具备教师资格,以60元至120元不等的学费招收在校学生达400余人,课桌凳由学生自带。

  张火明等人在举办“三山”小学的过程中,曾多次向余干县教育局申请批准注册,均因其办学条件及师资力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未能获准。1994年9月,为制止张火明等人的非法办学行为,余干县教育局、瑞洪镇政府联合组成工作组,做张火明等人的思想工作,宣传法律政策,以动员其停止非法办学,但张火明等人始终都置若罔闻。1995年6月,余干县教育局在全县范围内举行小学升初中的入学考试,“三山”小学的五年级学生,由于没有学籍,未能参加正常的升学考试,张火明等人对此非常不满,考试那天,他们带领该校部分五年级学生到设在瑞洪镇南墩小学的考场内扰乱考试秩序,辱骂余干县教育局及瑞洪镇政府干部。1996年10月23日,余干县教育局、瑞洪镇政府再次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墩上村,责令张火明等人停止非法办学,张火明等人不但不听劝止,反而煽动其亲属闹事,当场砸碎余干县教育局的小车玻璃,并致伤一名工作人员。1996年11月7日,余干县教育局向张火明等人送达了“责令停止从事非法办学行为通知书”。该通知限令张火明等人在1996年11月10日以前停止非法办学行为,否则将依法作出处罚。1996年11月8日,余干县教育局又书面告知张火明等人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张火明等人收悉后,仍拒不执行。1996年11月12日,余干县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向张火明等人作出了教育罚字(199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非法举办的“三山”小学,并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张火明等人不服,以“三山”小学的名义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余干县教育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三山”小学诉称:我国教育法鼓励公民个人举办学校,原告为邻近儿童提供了入学方便,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收学费低廉,加上全体教员齐心协力,办学质量优良,深受当地群众称赞,至今在校学生四百余人,且呈渐增之势。原告在办学过程中曾多次向被告余干县教育局申请批准注册,被告历时二年无故不予审核批准,属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被告率先施罚,违反了教育法的精神,应予撤销。

  被告余干县教育局辩称:原告“三山”小学在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即擅自举办学校,并公开收费招生开课,违反了教育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和《江西省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基本标准》之规定,属非法办学,余干县教育局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原告予以处罚,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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