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准备的材料
(一)主要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投资人和清算人签字);
3、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由投资人和清算人签署);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那么分支机构注销需要办理相关的注销证明;
5、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注销事务,还需要提交委托人的证明文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三)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四)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五)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1、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3、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4、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5、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