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用户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产权属用户,由用户负责运行和维护。风刮倒枯树砸断低压电线电击他人死亡,枯树及电线所有人及管理人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全国供用电规则》第十八条

  用户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以下各款确定:

  (1)属于专用性质者,产权属于用户,由用户负责运行和维护,如用户要求将产权移交给供电局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将设备、人员、备品、交通工具等一次交清,移交的架空线路长度达到20公里(电缆线路5公里)者(不包括社队用户)配汽车一辆,超过20公里时,每增加50公里增加汽车一辆,并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

  (2)属于公用性质者,产权属供电局;

  (3)属于临时用电者,产权由双方协商确定;

  (4)属于社、队集体所有者,产权属社、队,社、队如愿将产权无偿移交供电局,由双方协商同意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供电局应予以接受,保证原所有者的使用权;

  (5)公用变电站内用户专用的开关,刀闸等设备,其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局。

  使用禁农药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仅承认“受害人的故意”为加害人免责的条件,不能以“受害人的过失”为由主张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至于高度危险作业具体怎么赔偿,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去判断,反正赔偿标准和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