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职务侵权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认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其一,行为主体是否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二,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时。当此二项条件同时满足时,即可初步判定侵权行为为职务侵权,除非行为人或其所供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与相应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行使职权中的行为。
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4、致害行为必须上国家依法应对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1、行政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社会事实或特定的对象所采取的具体行为,如工商管理行为、税务行为、交通管理行为、土地管理行为、治安管理行为、市政管理行为,等等。行政侵权行为一般或者说基本上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发生的。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是行政机关活动的重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司法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工作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在某些情况下也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职能)、行使监狱管理职能的劳改机关等司法机关执行司法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因冤假错案给公民造成损害,因保管不善使依法扣押的财产受损给法人造成损害。
3、其他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除行政、司法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按照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尽管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一般不会实施职务侵权行为,但不排除发生职务侵权行为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