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有什么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有如下要求:
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4、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准使用。
5、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1、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2、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还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