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变更需要资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答: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并报送有关资料。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