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放弃继承权反悔后如何处理?

  【咨询】

  几年前我父亲去世时,母亲安排好全部财产的分配问题,然后让我们兄弟姐妹去公证处做公证放弃房产继承权,这样房产证上名字只有母亲一个人的。最近,母亲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唯一儿子的名字,请问这样违反《继承法》吗?

  【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林女士的母亲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未违反《继承法》。林女士的父亲生前未立遗嘱,继承人应按法定继承权继承其遗产。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

  但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公证放弃房产继承权后,被继承人的配偶即林女士的母亲作为唯一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单独继承这处房产。而且,该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归林女士的母亲单独所有。之后,林女士的母亲将单独所有的房产赠与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林女士的母亲在丈夫去世时承诺了某种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认定这是林女士母亲所立的口头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林女士的母亲以实际行为变更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并不违法。

  此外,林女士公证放弃了继承权,若要反悔,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但本案中涉及的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因此林女士要求重新继承父亲的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继承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继承人应当慎重放弃继承权,若放弃继承权后想反悔,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

  2、任何承诺均应以书面形式确立,并由承诺人签字;

  3、关于不动产的赠与,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变更登记后就不能撤销了;

  4、要注意遗嘱可撤销、变更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