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怎样重新立遗嘱公证
重新立公证遗嘱之前,必须先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
撤销公证遗嘱,只有遗嘱人本人向原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撤销申请,其他人一般是不能代理撤销公证遗嘱的。
(一)遗嘱的撤销是指立遗嘱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遗嘱。取消原遗嘱,遗嘱的内容即无效。
(二)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
原公证遗嘱撤消后,即可重新申请新的公证,其实在申请撤销遗嘱时,可以直接申请变更公证遗嘱,这样只需申请一次即可完成重新立公证遗嘱的目的。
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改。“变更”包括“补充”“部分撤销”。
立遗嘱人不会写字,则不能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因为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年、月、日。但是,遗嘱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不同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如下: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不会写字或没有书写能力的人可以通过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但要留好指纹以备质疑。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所以很多人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因为继承问题家人们产生继承权纠纷,愿意将所立遗嘱进行公证。但是公证处在对遗嘱做公证时,需要立遗嘱人到场。公证员须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所立遗嘱是否自愿等情况进行核实。为了记录这一过程,公证处一般还会录音录像。所以当立遗嘱人去世后,便不能再办理遗嘱公证。不过,如果遗嘱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要内容不违法、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即使不公证也是有效的。公证后的遗嘱只是在效力层级上最高,但并非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立遗嘱的人已经去世了,是不可以进行遗嘱公证的。建议在立遗嘱时就及时进行公证,以免立遗嘱人遭遇突发情况,错失办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