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按法律人格理论,民事主体人格分为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独资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其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是以独资企业主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商事主体分类中,把上市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独资企业属于其中的商个人。
主要检查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经营场所是否与核准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一致;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经营;投资人的姓名、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增减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是否变动,有无出租、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和其他应审查的事项。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各项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年度检验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