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告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告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工资调节税及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工资下浮的企业,还应包括下浮的工资),(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数额。

  (二)“601销售”科目下“产品销售”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除应包括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和销售利润(或亏损)外,还应包括工资增长费用。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明细科目下的按产品、劳务的种类设置的明细帐内,按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工资增长费用、销售利润或亏损设置专栏。

  自销产品的企业,“自销产品销售”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应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补充。

  (三)取消“432应付工资”科目。企业应将本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转入“502工资基金”科目。

  第二,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的标准工资”项目下增列“其他人员自有资金调增工资数”项目,用以反映除免征奖金税工人以外其他人员用奖励基金调增工资的数额。

  4行×28行×31行×(55%

  +22行)×24行×28行

  31行×27行+31行×(55%+22行)×24行×28行=29行×24行×28行

  31行〔27行+(55%+22行)-24行×28行=29行×24行×28行

  31行=28行×24行×29行÷〔28行×(55%+22行)×24行+27行〕

  12.“安排复员退伍军人等而增加的工资数”项目(32行)和(37行),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按规定新建、扩建增人增工资的数额应包括在本表28行数字之内,不在本项目反映。同时将调增上交税利的数额,包括在第27行数字之内。企业因将产品外发加工和扩散到其他企业生产而成建制或成批划出职工,以及减少属于企业定员之外的富余人员而核减的工资总额基数,用负数在本项目内填列。

  13.“核定的基期利润”项目(40行),根据第二步利改税国家核定的企业基期利润填列。

  企业当年有用利润归还技措性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的,或有单项留利的,为使口径一致企业1983年已开始还款的项目,或有单项留利项目的,其还款数或单项留利数可以从基期利润中扣除。具体和除数额,按照我部1984年(84)财改字第4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14.“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1行),企业应在“利润表”编出后,根据利润表第28行“小计”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工资增长的企业,本表第41行加上31行和32行应等于11行的数字;工资下浮的企业,本表第41行减去35行,加上37行应等于11行的数字。

  会工24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工资基金的增减变动和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企业工资基金的增减原因,为企业交纳工资调节税提供数据。

  注:工资基金表(略)

  二、本表各项目数字应根据“工资基金”科目的记录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如下:

  1.“年初数”(1行)和“年末数”(14行)。分别反映企业工资基金的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

  2.“工资基金”(3行),反映企业按照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或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提取的工资基金。

  3.“工资增长基金”(4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下浮的工资用负数在本项目填列。

  4.“节约奖”(5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5.“副食口价格补贴”(6行),反映企业提取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放开后,国家补给职工的肉价补贴,下包括在职工工资总额之内,本项目不包括此项数字。

  6.“支付职工工资”(8行),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其中,发放的标准工资、各种奖金和各种津贴,还应在本表第9行、10行和11行分别反映。

  四、本表补充资料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反映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所根据的职工工资总额,其具体内容是指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各项工资,扣除各种奖金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工资数额。

  2.“计算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反映计算工会经费所根据的职工工资总额,其具体内容是指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收的人员的各项工资,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工资数额。

  3.“年末职工人数”和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应按统计资料中的有关数字填列。

  4.“年末财会人员人数”是指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员、会计员、记帐员、出纳员、稽核员、财会主管人员,以及在各职能科室、车间、工地、仓库和附属单位工作的财会人员和专职核算员的人数。企业的计划员、统计员、工人核算员,以及会计学科的教研人员,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五、本表各行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1行+2行-7行=14行;

  2行=3行至6行之和;

  7行=8行+12行+1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