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评审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评审的条件和程序

  财政厅(局)申请。评审通过一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认为软件运行正常,有关经销单位售后服务良好,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三章评审工作的组织

  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工作组全体成员以集中评审的方式为主。如果回收的问卷不能确定该软件达到了申请评审的条件,或者多数用户单位反映使用情况不好,则应推迟或者停止评审。

  第四章对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class=‘no’>第三十四条申请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连同《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申请表》(格式见附四)报财政部。其它申报程序和评审过程与一般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相同。

  第五章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评审后的管理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