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物资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物资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物资企业新旧制度衔接帐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物资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物资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物资企业新旧制度衔接帐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按照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物资购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物资购入”科目,而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物资购入”科目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5.“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库存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库存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

  6.“加工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加工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加工商品”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加工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

  7.“出租物资”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出租物资”科目,而设置了“出租商品”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出租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出租商品”科目。

  8.“材料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材料物品”科目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9.“包装物”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均设置了“包装物”科目,但明细科目的设置有所改变,调帐时应将“包装物”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可以将“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

  12.“物资串换待补价差”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本科目,企业根据需要可增设此科目,调帐时,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超储积压物资中的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材料部分,分别转入“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物资”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属于商品的,应转入“加工商品”科目;属于其他物资,分别在有关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调帐时,应转入有关科目的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库存明细科目。

  14.“其他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其他待摊费用”科目,而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其他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其他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5、“发出物资”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发出物资”科目,但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对于“发出物资”科目可保留余额,随收回货款转作销售。

  16、“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

  原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发出的物资的进货原价在“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核算。待收到的价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再转作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新制度改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与原制度比较区别在于结转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新制度规定,根据合同规定应收分期收款时作为哮论实现,结转销售成本。所以,企业应对“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已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应转作销售:已收到货款的部分,自“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转入“物资销售”科目,借记“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贷记“物资销售”科目;未收到货款部分,借记“应收货款”科目,贷记“物资销售”科目。同时,按物资全部哮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物资销售”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物资”科目。凡未?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燃料”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一样。在调帐时,只需将“燃料”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9.(1)旅游企业“物料用品”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在物料用品核算方面,都设置了“物料用品”科目,并且其核算内容基本一样,企业可以按照“物料用品”科目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物料用品”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在物料用品方面,都设置了“物料用品”科目,但其核算内容有所改变,老制度通常在“物料用品”科目内核算企业经营业务燃料部分。在调帐时,就应对“物料用品”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燃料部分从中转出,可以借记“燃料”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燃料”科目。企业对“物料用品”科目作相应的调整后,余额再转入新制度“物料用品”科目或沿用旧帐。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原制度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别采用一次计入法、使用期限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三种方法。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分期摊销。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1)旅游企业“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基金上与旧制度中“商品”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故调帐时可以将“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中的“库存商品”帐户。

  (2)饮食服务企业“在途商品”“库存商品”科目

  原来制度对商品的核算分别设置了“在途商品”“库存商品”两个科目进行核算。新制度只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途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调帐时,对“在途商品”科目的余额,已支付货款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应先记入“应付帐款”科目,待验收入库后再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制度“库存商品”科目。

  12.旅游企业“外汇差价”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外汇差价”科目。“外汇差价”科目有余额的企业,6月末应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外汇差价”科目余额为零,7月份建立新帐时,企业可根据需要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13.“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4.(1)旅游企业“现金”“外汇券”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上与原制度相同,“现金”科目增加外币现金的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外汇券”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的“现金”帐户。

  (2)饮食服务企业“现金”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应将“现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1)旅游企业“人民币银行存款”“外币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纳入了外币存款和专项存款的内容,因此,在调帐时,应将“人民银行存款”“外币银行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的“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也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科目均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中“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的内容,相应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和“专项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

  如企业“银行存款”科目中有外埠存款、在途款项等其他货币资金,应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

  16.“业务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业务周转金”科目,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

  ”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的企业,应将“业务周转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业务周转金”科目;通过增设“备用金”科目核算的企业,直接将“业务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备用金”科目,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业务周转金”科目。

  17.旅游企业“库存有价票券”“发行有价票券”科目

  原制度中设置了这两个科目,而新制度中没有设置,如企业设置了这两个科目并有余额,应保留余额并沿用原来旧帐。

  18.旅游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中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故在调帐时,可将其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9.“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规定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收票据”科目,如原制度“应收票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应增设“应收票据”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0.(1)旅游企业“应收结算款”“委托银行收款”“委托结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可增设“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结算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结算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结算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新制度不再设置“委托银行收款”“委托结算款”科目,应将其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收业务款”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应将“应收业务款”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1.“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企业挂帐的经营性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3.“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24.(1)旅游企业“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专项工程”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工程”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5.“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6.(1)旅游企业“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对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核算的内容有所变化,由于“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月终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时按规定进行核算。

  (2)饮食服务企业“营业成本”“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对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核算内容发生了变化,原制度中“费用”科目分解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由于“营业成本”“费用”科目月终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27.旅游企业“企业管理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管理费用”科目代替老制度的“企业管理费”科目,两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样。按照原制度规定,一般企业管理费月终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但由于科目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执行新制度时只需改变帐户的名称或直接建立新帐。

  28.“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包括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与教育

  费附加。饮食服务企业同时取消了“教育费附加”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税金”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税金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时,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9.(1)旅游企业“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都设置了“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但它们的核算内容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新制度把“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分解为“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和“财务费用”科目,原制度中“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只需在执行新制度时,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饮食服务企业“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都设置了“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