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对我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和期收、期付业务的会计科目及结售汇业务帐务处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即转发所属行处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对我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和期收、期付业务的会计科目及结售汇业务帐务处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即转发所属行处遵照执行。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外币)

  或:101现金(外币)

  (三)外汇交易市场买卖结售汇资金

  会员行和分会员行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同外汇的交易,分别情况作如下分录:

  1.买入外汇时:

  借:482结售汇资金(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外币)

  2.卖出外汇与买入外汇分录相反。

  (四)本行系统内非会员行(以下称委托行)委托会员行或分会员行(以下称受理行)买卖结售汇资金

  为了保证交易的及时成交,并考虑买卖价格不确定因素,买入外汇时,受理行凭委托行买入外汇的无金额加押(外汇专用)电传(见附件一),核押后进行交易,成交后的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实拨资金进行清算,外汇资金通过联行外汇往来进行清算(外汇的汇划电文见附件二)。卖出外汇时,由委托行主动将外汇通过联行外汇往来以外汇的加押电传(见附件三)划往受理行,成交后由受理行将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动划付给委托行。

  1.委托买入外汇

  ①委托行需买入外汇时,应先向受理行发出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附件一),暂不做帐务外理并做好人民币买汇资金的准备。

  ②受理行收到委托行要求买入外汇电传,核押后,不作帐务处理,待交易成交后,进行帐务处理: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外币)

  或:115存放同业款项(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外币)

  同时,向委托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二)。

  ③委托行收到受理行买妥外汇的加押电传,经与原发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核对后,填制外汇联行补充报单,同时将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受理行。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外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币)

  2.委托卖出外汇:

  ①委托行卖出外汇时应主动向受理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三)通过联行外汇往来将外汇划至受理行,并进行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482结售汇资金(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外币)

  ②受理行接到委托行要求卖出外汇加押电传时,经核押后填制联行外汇往来的贷方补充报单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外币)

  贷: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外币)

  待交易成交后:

  借: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外币)

  贷:115存放同业款项(外币)

  同时将卖出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委托行。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币)

  3.各委托行和受理行由于结售汇交易形成的人民币往来资金必须遵循当天清算及时划拨的原则,以保证人民币资金的正常运作。外汇资金的清算按现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办理。

  受理行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受理系统内的结售汇资金交易按委托行汇总填制“受理结售汇资金交易人民币日报表”(附件四),当日传真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结售汇损益的处理

  结售汇业务应按营业日当天交易市场收盘后的中间价计算损益,根据结售汇资金科目余额,按收盘时买入和卖出的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后同结售汇资金科目的人民币余额比较,后者大于前者的差额为人民币盈利,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人民币)

  贷:513汇兑收益(人民币)

  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其差额为人民币亏损,会计分录是:

  借:535汇兑损失(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人民币)

  注:工商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户帐号:0241002

  帐户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交易人民币资金清算专户

  简称:工行外汇交易专户

  附:一

  格式(一)

  ZCZC

  ICBK

  ·

  ICBKCNBJABJM

  发报行SWIFT码

  39902<

  br>报文种类

  ICBKCNBJXXX

  受理行SWIFT码

  :20:SCNY/BUSDXXXXXXX

  XX为发报行业务参考号,前三位是联行号,后四位为受委托地、市行名称代号

  :21:FX940322001

  双方共认的业务参考号(FX表示外汇买卖,后位为年月日、业务顺序号)

  :79:PLSBUYUSDXXXXXAGCNYATXXX

  买入币种、金额、卖出币种、汇率

  FORUSVALUEXX/XX/XX

  起息日

  PRDS.

  :U99:ICBKCNBJBJM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13152930322

  无金额密押01为序号3152密押930322为加押日期

  -

  N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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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994年4月1日,安徽省分行国际部(非会员行)委托上海市分行国际部(会员行)买入USD200,000.00,汇率在¥1=CNY8.75水平,起息日94/04/01

  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向上海市分行国际部发出委托买汇通知:

  行国际部委托买汇通知核押后,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成交后向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发送买卖确认书(代联行外汇往来电报)

  货币名称:人民币

  年月日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