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数据的输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数据的输入

  第十四条记帐凭证的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帐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

  第三章会计数据的处理

  生成的记帐凭证或者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二)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和相应机内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三)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可以同时登记或者分别登记,可以在同一个功能模块中登记或者在不同功能模块中登记;

  (四)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机内会计凭证审核通过后直接登帐或成批登帐的功能;

  (五)机内总分类和明细分类帐登记时,应当计算出各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

  第四章会计数据的输出

  、会计报表上打印一个特殊标记,以示区别。

  第五章会计数据的安全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