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

  二是必须是由重庆市经委及市级以上有权机关立项并确认的内资企业和组织。

  二、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经重庆市经委以及市级以上有权机关立项批准,并由重庆市经委以及市级以上有权机关出具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纳税人在取得《确认书》后,必须在两个月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同时附上《确认书》复印件,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后,方能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因各种原因需调整投资计划,改变投资概算等情况,要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确认,重新确认后要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情况,并提供调整后的有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纳税人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并附上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执行。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分户建立抵免的档案和台帐,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照总局国税发[2000]13号文的有关管理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或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源有较大影响的情况,应详细分析并加以说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以内,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有关统计分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分析报告,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务必于2000年8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

  七、对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一律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财税字[1999]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条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

  二是必须是由重庆市经委及市级以上有权机关立项并确认的内资企业和组织。

  二、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经重庆市经委以及市级以上有权机关立项批准,并由重庆市经委以及市级以上有权机关出具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纳税人在取得《确认书》后,必须在两个月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同时附上《确认书》复印件,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后,方能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因各种原因需调整投资计划,改变投资概算等情况,要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确认,重新确认后要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情况,并提供调整后的有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纳税人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并附上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执行。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分户建立抵免的档案和台帐,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照总局国税发[2000]13号文的有关管理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或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源有较大影响的情况,应详细分析并加以说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以内,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有关统计分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分析报告,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务必于2000年8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

  七、对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一律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财税字[1999]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条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

  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五条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经贸委确认,然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国税局应将有关抵免情况单独统计反映,经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通报;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税局应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九条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另有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17日国税发[2000]13号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暂行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暂行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五条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

  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六条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七条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八条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第九条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需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四条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

  (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略)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3日国税函[2000]158号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管理,准确掌握投资抵免和税源变化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二、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三、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3日国税函[2000]15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企业申请投资抵免时,应附送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在贯彻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些国产设备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

  二、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