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精神,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精神,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结余”科目。

  4.关于“抵支收入”的会计核算

  采取定期结转办法,核算抵支收入的全额单位,平时收到抵支收入时,收记“服务收入”科目,收记“其他存款”科目;支出时付记“服务费用”科目,付记“其他存款”科目,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时,按结转数额收记“服务费用”科目,付记“服务收入科目”,同时收记“抵支收入”科目,付记“经费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