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委、商业厅(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营商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以及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现对《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委、商业厅(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营商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以及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现对《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目;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按核实数额相应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增记“利润分配”科目。
如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提高(或降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不按规定摊提有关费用,多转或少转商品销售成本,造成成本不实,虚增虚减利润的,要调整成本、费用科目。属于虚增利润的,增记有关专用基金、“营业成本”科目或减记“待摊费用”科目,增记“费用”科目或减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属于虚减利润的,作相反分录。
违反规定用税前利润还贷,应按核实数额增记“专项工程”科目,减记“利润分配”科目。少记少交利润,按核实的数额,调整增加当月应交利润。虚报亏损、冒领财政补贴的,应按核实数额调整当月的补贴收入。
3.自查或被查出“小金库”资金以及支付的罚款,按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4号《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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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减数(亏损企业为财政增补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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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还基建借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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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还专用借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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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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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追加对外投资利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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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技业务收入留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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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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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交、应留、应补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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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交所得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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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交调节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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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交利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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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交承包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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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应留利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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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留利│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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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盈利企业留利│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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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减亏分成│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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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留利润(1-11月份填报,未弥补亏│20│││
│损以“-”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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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弥补亏损│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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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由财政弥补亏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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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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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由上级弥补亏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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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利润清算│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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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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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补交承包利润│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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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由抵押金扣抵的承包不足│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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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利分流企业税后归还基建借款利润│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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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分流企业税后归还专用借款利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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