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内贸易局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请拨款管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会监督,逐步使管理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各项经费安全、合理、高效使用,维持机关公务和有关事业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原则与机制
1、经费管理贯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2、经费预算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各项经费下达实行财务主管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共同经费的使用由局长最终审批;
3、明确司长、处长负责制度。司长和处长按照分工级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实行岗位责任与专人负责制度。根据业务需要,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合理分工,专人负责。不具备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一般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员证书;主办会计和财会负责人应取得初级以上会计资格证书;
5、实行司内财会工作定期会审、会商制度,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加强各项经费的考核、检查和监督,保障经费管理规范、运行安全,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请拨款管理
第四条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资金拨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内贸局在财政部设立预算拨款账户及预算外资金收、支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各项经费应按预算渠道划拨。
1、企事业改革司归口管理的科研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周转金、商业事业费、物资管理事业费、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应按预算渠道划拨给商业、物资研究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改变拨款渠道,需报经司领导批准。
2、局外事经费应按预算管理渠道转拨至对口业务部门;同时按规定用途使用。接受财政部和局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算请拨款管理
(一)分款项经费(包括归口管理的科研事业、商业事业费、物资管理事业费、外事经费、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等)拨款账户管理人员根据财政部核定预算数,按照拨款进度和业务工作需要,于每季度末月的月初,提出季度经费请款计划和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请款单据填报要求填制请款单;
(二)预算拨款账户管理人员对分款账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加盖财务主管人员名章、内贸局公章后于季度末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三)预算拨款申请经财政部批复同意,银行收妥款项后,预算拨款账户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具体使用单位。
(四)年终,应将请拨款数与核定的各项经费预算数进行核对,保证拨款到位。
第七条归口管理的房改经费请拨款管理
(一)请款程序。根据财政部核定预算,于每季末月10日前向预算账户申请经费。凡没有申请经费的单位,一般不予拨款。
(二)拨款程序。预算账户核拨并收妥款项后,按经批准的各单位预算数,由财会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核拨经费;年终经费到位后,应与各单位核定拨款数,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外事经费请拨款管理
(一)根据财政部核定预算数,提出经费请款计划和用款计划,经主管司长、处长审定,按程序向财政部请款。
(二)收到预算账户拨款后,按外事经费预算款项拨付外事司。
第九条科技三项费请拨款管理
(一)请款程序。根据财政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下达的预算文件,报主管处长审阅后,经预算拨款账户管理人员填制请款单向财政部申请科技三项费。
(二)拨款程序。企事业改革司根据预算,对拟拨款项目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并确认已收妥款项后,报经处长、主管司长审定签字后进行拨款。
第十条科技周转金拨款管理
企事业改革司根据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审核并向科技部转报用款单位申请。科技周转金批准后,按程序申拨,下拨时,需用款单位办妥质押手续后方可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请拨款管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会监督,逐步使管理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各项经费安全、合理、高效使用,维持机关公务和有关事业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原则与机制
1、经费管理贯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2、经费预算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各项经费下达实行财务主管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共同经费的使用由局长最终审批;
3、明确司长、处长负责制度。司长和处长按照分工级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实行岗位责任与专人负责制度。根据业务需要,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合理分工,专人负责。不具备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一般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员证书;主办会计和财会负责人应取得初级以上会计资格证书;
5、实行司内财会工作定期会审、会商制度,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加强各项经费的考核、检查和监督,保障经费管理规范、运行安全,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请拨款管理
第四条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资金拨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内贸局在财政部设立预算拨款账户及预算外资金收、支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各项经费应按预算渠道划拨。
1、企事业改革司归口管理的科研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周转金、商业事业费、物资管理事业费、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应按预算渠道划拨给商业、物资研究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改变拨款渠道,需报经司领导批准。
2、局外事经费应按预算管理渠道转拨至对口业务部门;同时按规定用途使用。接受财政部和局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算请拨款管理
(一)分款项经费(包括归口管理的科研事业、商业事业费、物资管理事业费、外事经费、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等)拨款账户管理人员根据财政部核定预算数,按照拨款进度和业务工作需要,于每季度末月的月初,提出季度经费请款计划和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请款单据填报要求填制请款单;
(二)预算拨款账户管理人员对分款账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加盖财务主管人员名章、内贸局公章后于季度末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三)预算拨款申请经财政部批复同意,银行收妥款项后,预算拨款账户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具体使用单位。
(四)年终,应将请拨款数与核定的各项经费预算数进行核对,保证拨款到位。
第七条归口管理的房改经费请拨款管理
(一)请款程序。根据财政部核定预算,于每季末月10日前向预算账户申请经费。凡没有申请经费的单位,一般不予拨款。
(二)拨款程序。预算账户核拨并收妥款项后,按经批准的各单位预算数,由财会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核拨经费;年终经费到位后,应与各单位核定拨款数,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外事经费请拨款管理
(一)根据财政部核定预算数,提出经费请款计划和用款计划,经主管司长、处长审定,按程序向财政部请款。
(二)收到预算账户拨款后,按外事经费预算款项拨付外事司。
第九条科技三项费请拨款管理
(一)请款程序。根据财政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下达的预算文件,报主管处长审阅后,经预算拨款账户管理人员填制请款单向财政部申请科技三项费。
(二)拨款程序。企事业改革司根据预算,对拟拨款项目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并确认已收妥款项后,报经处长、主管司长审定签字后进行拨款。
第十条科技周转金拨款管理
企事业改革司根据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审核并向科技部转报用款单位申请。科技周转金批准后,按程序申拨,下拨时,需用款单位办妥质押手续后方可下
拨科技周转金。
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拨款管理
企事业改革司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每年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审批。按规定程序审拨,按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单位。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
(一)根据财政部的核定数,提出经费请款计划,经处长同意后,按程序向财政部申请拨款。
(二)收妥款项后,按管理要求及时拨付有关企业。
(三)按财政部要求,检查使用情况,并定期作好清算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建账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企事业改革司管理的各类经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应会计制度建账,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不得账外设账或缺账。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管理要求
(一)记账凭证附属的会计原始凭证应当符合票据管理中原始凭证的要求。
(二)记账凭证的内容应当具备:填列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借贷方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凭证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负责人签章。在一人多岗时,制单记账可由一人兼任,处长按期(月或季)稽核。
(三)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四)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五)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符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合法原始凭证。
(六)在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应按规定进行更正。
(七)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金额大小写填写必须规范。
第十五条记账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会计账簿应按照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要求和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
(二)会计账簿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账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
使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写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
(三)定期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照账簿登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经费(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对账务进行审核。
(四)会计账簿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五)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当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六)定期核对账目,清理往来账,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七)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结账管理要求
(一)按照财务会计的规定,定期结账。
(二)结账前,应认真清理往来账,并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为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企事业改革司各项经费(包括回收资金、利息等)必须全部存入国家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严禁参与非法集资。未经财务主管局长批准严禁将款项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融资实体,严禁进行各种形式的债权、股权投资。
第十九条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利用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条根据内贸局的客观情况,取消不必要
账户,几项经费可以共用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账户一经开立,应相对稳定,不得频繁变更。
第二十二条经费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私自办理。
第二十三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程序:
(一)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书面申请,明确拟选择开户银行的理由;
(二)经司领导审批同意;
(三)报财务主管局长批准;
(四)按银行账户管理要求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明确银行预留印鉴、账户启用(撤消)日期、账户性质(包括资金来源、结算方式等)。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局有关财务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实行“专人负责、用印登记、领导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印章保管
(一)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并对印章的安全负责;
(二)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分开保管。
第二十六条印章使用
(一)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印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未经受权不得作为它用,不得以财务专用章替代行政用章。
(二)正常预算请拨款、银行结算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由经办人报主管处长批准。
(三)印章不得带出局外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司领导审批同意。
(四)不得在空白单据,空白区域及重要事项填写不全的单据、文书上加盖印章。
(五)不得先盖章,后填写文字内容。
(六)使用印章,应在印章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按使用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次数等项目详细填列,登记齐全。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票据主要指业务收据、发票、请款单据、银行结算凭证和有关空白单据。
第二十八条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的票据应具有合法性。
(一)内容齐全、手续完备。业务发生日期、业务内容、金额、经办人员签名、印章等各项票据内容必须完备。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作为原始凭证的单据,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司、处领导或者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章。
(三)凡有大小写金额的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一式几联的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票据除外),并连续编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五)作为原始凭证的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发现错误,应当重开或按规定更正,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请款单据
(一)请单据是企事业司按预算管理渠道请领经费的重要单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填制,报送有关部门。
(二)按照预留印鉴填写请款单位、账号和开户行。
(三)根据预算安排和业务工作进度,合理申请经费额度,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填写请款理由和备注。
(四)经办人员在请款单上签章后,报请处领导核准签章。
(五)加盖局领导和司领导名章(授权预留印鉴)。
(六)加盖内贸局公章。
(七)分月用款计划表随季度请款单一并报送经费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银行结算凭证
(一)根据核定预算,按照批准的拨款计划,及时、准确填制银行拨款凭证。
(二)银行拨款凭证填列应做到内容完整,不得漏填、不填任何内容。包括:收付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用途、业务发生日期。
(三)银行拨款凭证应填写工整(计算机打印清晰),金额大小写填写规范,并且相符,在金额小写之前应加封“$”。
(四)预留印鉴加盖清晰,不得重叠、模糊、缺角、断边。
(五)拨款凭证填列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写,或按规定更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六)汇总凭证金额应与汇总明细凭证金额之和相符,汇总凭证也要求内容完整、填写准确。
第三十一条填写作废的请款单据,银行结算凭证应按照保密管理的要求及时粉碎销毁,不得随意抛弃。
第三十二条请款单据和银行结算单据应由经办人员直接送达有关部门
和开户银行柜台,不得请人捎带或由银行来人取走。
第三十三条加强票据的保管和存放
(一)各类票据应专柜加锁存放,防止丢失、被盗和毁损。
(二)作为原始凭证的票据要附在会计凭证之后,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装订成册,归入档案。
(三)空白票据要加强保管,防止遗失,非业务经办人员禁止使用。同时要做到有关票据与印章公开存放,防止盗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内贸局企事业改革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