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保证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章资产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保证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章资产
包括银行存款、财政周转金放款、借给下级周转金、待处理周转金、暂付款等。
第四章负债
第五章基金及结余
第六章收入
用费收入。
资金占用费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及时入帐。
第七章支出
第八章会计科目
br>有外币存款的,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的贷放和回收。
2.本科目借方,记贷出数;贷方,记收回本金数及转入“待处理周转金”数。借方余额反映贷出尚未收回数。
3.本科目应按管理部门和资金贷出的不同用途设置“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进行分户、分管理部门、分项目核算。
第132号借给下级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借给下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出和回收。
2.本科目借方,记借给下级财政的周转金数;贷方,记还来或冲转数。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尚未归还数。
3.本科目按下级财政名称和管理部门设置“借给下级周转金”明细帐。
第133号待处理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所放款项,逾期难以收回,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暂时挂帐的资金。
2.本科目借方,记经批准由“财政周转金放款”转入数;贷方,记清理收回和按《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办法》作呆帐处理数。借方余额反映尚在清理的“待处理周转金”。
3.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和管理部门名称设置“待处理周转金明细帐”。
4.本科目与“待处理基金”为对应科目。
第134号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暂付待结算及其他应收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暂付或应收发生数;贷方,记结算报销或收回数。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数。
3.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暂付款明细帐”。
余额。
3.本科目按实际需要设置明细帐。
第九章年终结算和结帐
第十章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