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从事室外“卡拉OK”经营活动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市区一些经营业主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场周围、交通道口旁、商业区繁华路段及居民居住区域等公共场所从事室外“卡拉OK“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和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为维护市区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有关规定领取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均不得从事室外“卡拉OK”经营活动。凡无证从事室外“卡拉OK“经营活动的,必须于1999年6月15日前自行取消,违者由市文化局依据《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后违章占道和无证从事室外“卡拉OK”经营活动和在室外架设高音喇叭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从严处罚。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后仍违法从事室外“卡拉OK“经营活动,造成各类治安问题或形成社会治安隐患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从严查处。
四、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违法的室外“卡拉OK”经营和演唱活动,并应积极反对和制止。对制止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制止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取缔违法室外“卡拉OK经营活动,由市文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工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联合进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