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3号(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一、自2009年9月23日起,对以韩国株式会社CENIT(CENIT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与商务部签订的价格承诺协议有关规定执行;对以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tiff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