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89号(关于调整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码)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填报。

  二、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doc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