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0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三氯甲烷,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7号公告和2007年第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