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书〉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书〉的通知》(署监--〔1993〕1507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海关总署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停止签发现行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牌证时,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海关总署新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对识别不清或有疑问的,应主动请海关协助辨认。
199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