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81号(关于在中蒙边境口岸试行统一的载货清单)

  一、《载货清单》是进、出境货物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必需单证。货物进出境通过上述口岸时,承运人应当以中蒙双语填写《载货清单》,并向中国海关申报。其中,进境运输工具载运出境货物复出境时,按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载货清单》的“货物价格”栏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二、《载货清单》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纸。第一联交出境地海关,第二联交入境地海关,第三联由承运人留存。

  三、《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呼和浩特海关咨询。电话:0471-6982953,0471-6982942。

  四、《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制说明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载货清单(试行)。tiff

  2.《载货清单》填制说明。tiff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