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一)
图书目录
第一章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
第二章颅脑、脊髓损伤
第三章面部、耳廓损伤
第四章听器听力损伤
第五章视力视器损伤
第六章颈部损伤
第七章胸部损伤
第八章腹部损伤
第九章盆部及会阴损伤
第十章脊柱及四肢损伤
第十一章手损伤
第十二章体表损伤
第十三章其他损伤
第十四章附则
附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详细的说明。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1.5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要注意,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