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低工资标准被缩水怎么办?

  摘要: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从2013年1月1日起,北京、河南、浙江等省市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其中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260元调整为14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仍有部分企业借口扣除工伤保险及薪酬已由合同约定等手段进行规避。那么,劳动者该怎样防范最低工资标准被“缩水”呢?对此,笔者近日对其中常见问题进行了盘点。

  问题1

  以“合同约定”规避最低工资

  前不久,赵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期间月工资为700元。

  后来,赵某得知当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1200余元,遂要求公司补足自己两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9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赵某无权单方改变合同。

  点评:公司必须向赵某补偿最低工资差额。赵某可到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请求维权。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无论劳动者是否属于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等特殊阶段,其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虽然赵某与公司曾就试用期工资有过明确约定,但因该约定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因此,对赵某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问题2

  缴社保费从最低工资中支付

  王某系一家公司的打字员,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即每月1260元。

  可是前不久,当王某领到自己第一个月的工资后,却发现比约定少了100元。

  经查询,方知系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了100元用于缴纳工伤保险,还称一切都是为了王某好,即使日后出现意外伤害,至少也有个照应。不明就里的王某当即无话可说,甚至还对公司的“周全考虑”表示感激。

  点评:公司无权如此扣缴。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任何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履行的法定义务,即该费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公司将其计入王某最低工资并从中扣缴,明显与之相违背。

  问题3

  借派遣用工“调包”最低工资

  上周,黎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需将其派遣到外省工作,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黎某考虑到本地的最低月工资达1400元,没有多想便答应了。可一个月后,黎某发现工资只有1200多元。而公司表示黎某所在省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就是1200多元。

  至此,黎某终于明白工资因地域差而被“调包”了,这也是当初公司只在合同中提及按最低工资标准而未写明具体金额的原因所在。

  点评:如果黎某认为当初言明的是本地标准,则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即在劳动合同就具体最低工资标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适用的只能是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而非按派遣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鉴于本案的用工单位在外省,自然也就应当依据该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