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调解登记制度】

  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

  1、调解申请:由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或公司)书面或口头提出。

  2、调解情况:记述申请日期,申请人,争议事由;调解小组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一次未能完成调解任务时,应分次记述每一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3、及时登记:每一次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解登记工作,以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归纳、保管好调解劳动争议的文字资料,善始善终地处理好每一起劳动争议事件。

  (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卷

  1、及时收集《调解申请书》、《受理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善后工作记录等文字资料。

  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年终移交档案室。

  (二)建立调解小组工作卷

  1、将调解小组分析统计材料、调解小组会议记录、调解小组调解补充文件、上级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导性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完整地收集。

  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妥善保存在调解小组,用于指导以后的调解工作。

  【分析、统计制度】

  建立分析统计制度的目的,一是向上级工会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劳动争议及调解的情况、数字,主动接受指导;二是为了掌握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情况及规律,有的放矢地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

  1、数字统计:

  ①调解小组中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人数;

  ②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数,其中集体争议数,集体争涉及的职工人数;

  ③劳动争议的种类:劳动合同争议数,劳动报酬争议数,职工福利及保险待遇争议数,女工特殊保护争议数等;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数,不服调解申请仲裁的争议数。

  2、劳动争议及调解情况分析

  ①劳动争议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分析;

  ②对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的分析;

  ③对调解工作的分析。

  3、建议和对策

  根据各阶段的统计和分析结论,调解小组应向上级单位和用人单位提出既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又符合劳动争议实际情况的建议,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调整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适应新形势,减少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对做好今后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规则程序是: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协商。

  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意或者团体协议,双方互相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使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也是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途径。协商解决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2、调解。

  调解是由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解决的过程。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

  诉讼是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判断的活动。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符,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源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一般内容:

  1、制定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接受上级指导:

  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县、乡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调解职工纠纷,并通过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4、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

  5、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目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流程:

  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转递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7、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的纪律:

  (1)不得循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请吃受礼。

  8、劳动争议发生时,具体操作办法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在制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时可以借鉴以上具体内容,并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法律基础进行制定,以达到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言行进行约束的目的。当然以上内容还是很不完整的,如果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中还有什么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深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