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随便解除吗?
老孟在太原市一家企业工作已经有12年了,2006年6月单位依法与老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今年单位的效益明显下滑,打算辞退一部分员工。老孟很想知道,单位和他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不能随便辞退。如果2008年1月单位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专家答疑:
这种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吕晓凌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也不是“终身合同”。用人单位如在2008年1月以后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当视其提出解除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来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履行法定的程序,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是“铁饭碗”,其实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一般来讲,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的程序,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但是,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