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违法终止合同需付赔偿金

  摘要: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以下案例涉及到劳动合同订立与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等几个焦点问题,希望通过对本案的评析,以助于公司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

  □案情介绍

  程女士于2008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服饰导购岗位,并约定工作制度为做一休一,每月工资4000元。程女士和公司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均没有给过合同文本,程女士称记得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0年7月。

  2012年4月22日,公司向程女士出示了一份签有其本人名字、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31日至2012年4月22日”、落款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的合同文本,称其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继续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当天,公司为其办理了合同终止退工手续。

  程女士收到退工单后,称公司出示的合同文本是假的,该签名不是本人签名,公司是恶意解除自己。于是,程女士于2012年8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申请笔迹鉴定,主张公司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在庭审中,公司承认该劳动合同是别人代签,但公司没有不签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日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审结,裁决公司支付程女士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金,

  由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超过时效,未获支持。

  □律师点评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涉及到劳动合同订立与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等几个焦点问题,希望通过对本案的评析,以助于公司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

  一、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本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公司与程女士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但却没有将合同文本交付给程女士。程女士称只记得签订到2010年的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而公司则称双方签订至2012年4月22日,并提供署有程女士名字、落款日期为2010年7月30日的合同文本一份。

  一般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以年或者月为周期。本案中公司找人代签的合同,签署时间与合同期限届满的时间无任何关联性,也不合乎常理。在庭审中,公司承认是程女士的签名系他人代签,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的形式要件;况且他人代签,并非程女士委托所为,而是公司找他人代签,系典型的虚假合同,应归于无效。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公司和程女士实际签订的合同至2010年7月份止。自2010年8月起,公司未与程女士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8月至2012年4月22日,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程女士于2012年8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8月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因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而难以获得支持。

  三、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由于公司超过一年未与程女士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经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以虚假合同的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程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实质上是违法终止双方存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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