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拖欠工资的赔偿标准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其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当天一次性付清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