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支招:门卡可证明劳动关系
摘要: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门卡也能证明劳动关系,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一次意外,在一家焊接材料公司工作的郑州市民冯女士右手被机器轧伤。她向郑州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获批后,却被供职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她是“临时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昨天,此案在中原区法院宣判,焊接材料公司被判败诉,帮冯女士洗掉临时工身份的是平时的考勤表、工资表、生产报表。
事发
工作时受伤
被认定为工伤
今年50岁的冯女士,事发前在巩义的一家焊接材料公司工作。2011年8月28日下午6时许,冯女士在工作时,突然发生意外,右手被对辊机轧伤。
经过诊断,冯女士“右手严重绞轧伤;开放性外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手第2-5掌骨开放性骨折、脱位并伴有皮肤撕脱伤及肌肉毁损”。
这次受伤使她的右手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今后的生计,2012年9月20日,她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郑州市人社局认为,冯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12年11月16日,冯女士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意外
单位说她是“临时工”
冯女士原以为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没想到不久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她所在的公司并不认可这是工伤,并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冯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认为,冯女士并非该公司员工,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事发当日,冯女士是在顶替公司一名叫王兰(化名)的职工上班,这是王兰的个人行为,冯女士的工资也由王兰发放,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对于替人上班一说,冯女士予以否认。她说,因为自己条件一般,公司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也不敢有什么异议,但出了事被认为是“临时工”,自己不能接受。
转折
考勤表、工资表帮她赢官司
为了申请认定工伤,冯女士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自己的考勤表、工资表和生产报表,这些材料清楚记录了冯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和情况。
昨天,中原区法院对此案宣判,驳回了公司要求撤销冯女士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冯女士之所以能打赢官司,她搜集的那些证据立了头功。
主审法官高青说,按照2005年原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者如能提供类似工作证、门卡、工作服、用人登记表等证据,是可以证明其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中原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xx说,如果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认定劳动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应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而一旦仲裁裁决认定劳动关系存在,诉讼中,除非对方能明确提出相反证据,否则法院将依据仲裁结果作出判决。
延伸阅读: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当发生了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劳动者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其实劳动者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可以避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以下是证明劳动关系的5种方法:
首先,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
第三,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第四,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证人要能够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次,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
第五,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让接受过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如果客户是公民,则需作为证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面这些都可以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