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破产企业员工的工资债权怎么判决
根据《破产企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上述规定可知,职工债权不仅不需要申报,而且具有优先清偿的优势。也就是说,企业的破产财产一旦确定,除去支付必要的破产费用(①)和共益债务(②),第一要务就是偿还拖欠的员工工资,其次才是税款、普通债权等款项。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如果企业的破产财产甚至不足以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和所有的共益债务,那欠下的工资只怕也遥遥无期了。
破产程序的最本质特征就是用查明的全部债务人资产对其全体债权人进行集中统一清偿,除特定情形如当事人行使别除权、取回权等之外,排斥对个别债权人的提前清偿,这也体现了对全体债权人的平等保护。所以,我国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因此,无论是否被公司拖欠工资,也无论被拖欠工资的数额多寡,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的职工都应该将自己掌控的公司财产交付管理人,而不能擅自用于折抵公司拖欠自己的劳动债权,否则将承担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劳动债权人无需主动申报债权。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中就包括必须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申报时还得一并提交有关证据,未经申报,不能在破产程序中享受任何权利,更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法律规定劳动债权人无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可参加破产清偿程序,但对于管理人根据公司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资料列明的劳动债权清单仍应该仔细核对,确保自己的债权数额无异议,因为即使管理人十分尽职尽责,但毕竟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才接管公司,不排除因公司管理混乱、资料欠缺或错漏等客观原因未能查明劳动债权的真实情况。尤其是老板跑路、管理层真空的公司破产时更需审慎核对债权清单,并即时补充提交相关信息、资料,配合管理人重新核对债权,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