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债权起诉法院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从内涵上看,是指基于劳动台同关系而产生的工资报酬请求权;从外延上看,是指各类企业组织的劳动者享有的工资报酬请求权,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台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请求权。
劳动工资债权本身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工资优先受偿到底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还仅仅是工资债权的清偿顺序或特别效力?这个问题至难回答。学说上,关于工资优先受偿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法定担保物权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工资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显然,该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是一项独立性的权利,即存在工资债权和工资优先受偿权两个权利,工资优先受偿权是对工资债权的法定担保物权。
其二,程序性权利说。该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并非一项独立性权利,而仅仅是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而已。基于此种认识。许多国家都在程序法中规定工资债权处于优先的受偿顺位。
其三,债权的优先效力说。该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不过是工资这一特殊债权的特殊效力--优先受偿效力而已。并不存在所谓工资债权与工资优先受偿权两个分开的权利。即是说,工资优先受偿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利。
就上述三种观点来看,法定担保物权说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原因在于:尽管工资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优先性等物权方面的特性。然而,由于工资优先受偿权是以债务的全部财产为标的物,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其责任财产,它对所有债权人来说,均可视为标的物,即是说,工资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既然工资优先受偿权并无特定的标的物,其作为担保物权的物的色彩并不具备,且传统担保杨权具有的公示(登记或占有)形式、融资功能,工资优先受偿权均不具备。这就表明,工资优先受偿权并无传统担保物权的特征。此外,程序性权利说由于仅将工资优先受偿看成是一种优先清偿顺序,这就忽视了工资优先受偿背后的实体因素。从而,一方面工资优先受偿园缺乏宴体法依据而给人一种“无源之水”的感觉,另一方面,又会掩盖工资债权本身的优先效力性。事实上,不是程序上的优先性赋予工资债权的优先效力,恰恰相反,正是工资债权本身的优先效力性要求其清偿顺位上的优先性。因而,程序性权利说也是有问题的。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
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