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放假咋维权?,律师:工资不能停年假仍可休
昨日上午10时,由西部商报主办的“百名律师进社区活动”如约走进酒泉路街道张家园社区。纷纷飘落的雪花没有拦阻住市民咨询法律问题的热情,咨询的市民虽然冒雪而来,却一致认为不虚此行。
“被放假”不等于没薪酬
市民吕女士:每到冬天,我们公司就会进入生产淡季。为了节约成本公司就放长假。从去年12月份我和我们单位大多数员工就被公司放了三个月长假。但公司放假后竟然连一分钱的生活费都不支付给我们。我们向公司要,公司就表示,劳动报酬自然是以“劳动”为前提,我们在放假之后没有提供“劳动”,无疑也就无权获取报酬。难道我们放长假后就该去喝西北风?
毛轩律师解答:虽然工资是劳动者在给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但不可以理解为无劳动就无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所以,对于“被放假”的待岗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特殊规定支付报酬。
“被放假”期间员工可索要经济补偿
市民李女士: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如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2014年2月,公司由于经营方向调整,我的利用价值随之下降。为逼迫我辞职,而又无需承担违约金,公司使出了“歪招”:让我回家待岗,且只发放生活费。我虽对公司的目的心知肚明,但在赌气半年后,还是不得不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想要“被放假”期间的经济补偿,可被公司拒绝了,我想问律师我是否能要这个补偿。
孙泓钰律师解答:一方面,公司让李女士“被放假”,明显属于拒绝提供劳动条件。另一方面,公司让李女士“被放假”,明显也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被放假”天数不能折抵年休假
市民胡女士: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任公司文员。2014年9月,因公司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总想安排其外甥女接替我的位置,便将我调往车间上班。由于我坚决反对,公司副总遂让我回家待岗,等候公司处理该争执。一周后,经我们公司老总出面干预,我重新回到原岗位上班。事后我提出休五天年假时,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被放假”期间没有工作,应当折抵年休假。难道我的年假就这样被折抵了?
马瑛律师解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也就是说,与之对应,胡女士至少应享有5天的年休假。更何况造成胡女士“被放假”的责任完全在于公司,而与胡女士自身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