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至于具有何种约束力则语焉不详,立法者给出的理由是“本法确立着重调解原则,强化调解作用,主要是从完善调解制度本身加强调解工作,而不是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调解的有效性,也就是说主要不是从调解的结果上强化调解的作用”

  1、正是立法者的模糊用语,在解释上造成了两种认识:

  无法律效力论。他们结合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直接得出“约束力”就是“君子协定的约束力”,没有法律上的效力,遵守与否、履行与否都有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若不履行,在仲裁、诉讼阶段推倒重来,相当于该调解协议没有存在过。

  合同效力论或劳动合同效力论。认为调解协议在本质上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

  2、而且它又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第三方干预性质,所以应该具有比合同稍高一点的效力。此外,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主要是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因此既是一般的合同,更是特殊的劳动合同,所以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对此,司法者采取了合同效力或劳动合同效力论的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5号)第十一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节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持上述两种观点的均有,不过以无效力论为多,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1。×××××××××。2。×××××××××。3。×××××××××。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甲方(公司):XXX

  乙方(员工):XXX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宜,现乙方依法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经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二、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处(特指乙方在甲方广州、上海、青岛、西安等经营门店挂靠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甲方需在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当日一次性向乙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收款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四、乙方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

  五、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上述约定事项,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XX元。

  六、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甲、乙(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案乙方代理人处,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乙方:X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