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残疾女工被指偷窃,法律援助帮其维权

  “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律师帮忙,我恐怕要一直蒙冤,感谢法律援助律师为我讨回了公道……”日前,在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年残疾妇女张某拉着法律援助律师刘建超、程玉静的手激动地说。

  今年2月份的一天,张某步履蹒跚地走进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反复说着一句话:“我被公司冤枉了,也被公司开除了,以后可怎么办啊?”该中心工作人员耐心询问后得知,张某系许昌某电缆公司职工。2011年8月11日,许昌某电缆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张某偷了该公司的物品,就对张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后来,受了委屈的张某到有关部门反映了相关情况。当年8月30日,许昌某电缆公司对张某作出了开除的决定。对此,张某不理解,就多次找许昌某电缆公司有关负责人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找到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律师帮她恢复与许昌某电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让许昌某电缆公司补发她停工期间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7560元。研究后,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超、程玉静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在两名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后来,有关部门依法开庭审理了张某的案件。庭审中,许昌某电缆公司有关负责人出示了规章制度、监控录像等证据,以证明张某实施了偷窃行为。对此,刘建超、程玉静一一提出了质疑。刘建超、程玉静认为,从监控录像中并不能看出张某实施了偷窃行为,而且张某几次出入都和同事在一起,没有偷窃的机会。随后,刘建超、程玉静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在制定与员工有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有关规定,告诉许昌某电缆公司有关负责人,该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了上述规定,所以该公司基于对张某的推测和臆断、根据无效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经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张某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松召峰通讯员世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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