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保护伞”何时能撑起
近日,北京、长沙、武汉等地都发出了高温预警信息。北京、天津、广东、山西等地还下发通知或出台措施,对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作出规定。炎夏来临,热浪滚滚,加强高温保护,落实高温权利,又成了劳动者关注的热点话题。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既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具备强制效力,根本保护不了高温劳动者的权利。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又比较模糊、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高温保护缺乏强制执行力,劳动者没有拿起法律武器与老板叫板的底气。劳动者的高温权利相当脆弱。
高温作业保护、高温停工、中暑算工伤、高温津贴等劳动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四部委联合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应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修法给劳动者送来法规清凉剂。但是对于不少劳动者来讲,40℃以上高温停止室外露天作业,获取高温津贴仍然是一种奢望。一些地方与企业拿凉茶、冰水敷衍劳动者,充抵高温津贴。
通常认为,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再加上单位与职工之间地位不对称,除非单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找单位要高温津贴,或者对津贴数额提出异议。由于高温津贴以福利形式来体现,没有成为员工的权利。
到底该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呢?这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利润血管里自动流淌道德血液。几个部门弄一个高温规定,也未必就能帮助劳动者兑现高温津贴。落实高温权利。“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高温保护修法更要执法。既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已经生效,相关部门就要提高法规执行力,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到一线了解、查处违反高温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严格依法依规处罚违规单位,对于屡次侵犯劳动者高温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提请媒体曝光,增加其违规成本,促使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高温权利。把高温法规打造成一把利剑。如果有关部门执法缺乏刚性,对违规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威慑力,对劳动者高温权利的重视只剩下“以通知落实通知,以文件落实文件”。劳动者的高温权利不能落实,高温津贴不能到位,高温法规的积极意义会大打折扣。
只有撑起高温保护的“遮阳伞”,把高温下户外劳动者的关怀上升到法律执行层面上,让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到位,才能从根本上让高温下户外劳动者能够“体面劳动”,“生活得更有尊严”。
环卫工人、交警、建筑工人等,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应该成为高温保护的重点。问题是,对环卫工人们的高温保护习惯于发高温津贴。虽说这是一种保护,但领到高温津贴的高温工作者还要“冒酷暑、战高温”,精神虽可嘉,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却仍然受到挑战,容易引发劳动者中暑等伤亡事故。毕竟,机器在高温环境下运转尚且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而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乃血肉之躯,更需要有良好的“冷却系统”。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出台高温预警机制和保护规定,制订刚性奖惩机制,该放“高温假”就放“高温假”,为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撑起“遮阳伞”,真正让高温休假成为劳动者避免在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一种权利,从而体现社会的文明和时代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