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遭遇单位简单粗暴的调岗?律师教你这样应对!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13年8月6日进入上海某器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或员工工作表现,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岗位级别进行调整,李某应当服从等内容。

  2015年2月1日,公司对李某的销售区域作出调整,将李某原负责区域的销售工作交给他人负责,但未向李某划分新的销售区域。2015年6月18日,公司发送邮件给李某安排了新的工作区域及内容。但李某认为公司分配的工作区域和工作内容难以完成,并没有按要求就职。

  2015年8月7日,公司向李某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断案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发出的新的工作指令既不是与李某磋商后达成的共识,又未能举证证明该工作内容属于李某在每天或每周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量,新的工作安排缺乏充分合理性。此时李某未履行劳动合同,根本原因是原告不同意被告对工作内容的调整,亦应视为公司未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所致。

  在此情况下,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工作职责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具有合法的依据和理由,解除行为违法。

  因此,支持了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讲法

  1、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但不能任性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或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权利,但是有前提条件限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从平等自愿的原则,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回归至本案,李某并不存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并不具有法定调岗的权利,应当依法与李某协商变更工作岗位。

  2、未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司在没有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其工作内容,新的工作要求不但与李某停职前发生了巨大变化,还更加苛刻,不具有可操作性。其后以李某未履行工作职责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作者简介:高靖靖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执业期间在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等民商事领域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尤其熟稔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擅长企业合同审核、起草,用工风险控制,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