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恶意缠诉致民工胜诉获赔难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λ,一般而言,如果明知道打官司的结果是必输无疑,往往就不会再折腾了。可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明知要输官司,却坚持要一再上诉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上诉方的目的往往不在官司本身,而是期望通过诉讼达到诉讼以外的目的。其中也有的是为了侵害被上诉方的利益或者权益。恶意缠诉,就是其中的一种。眼下,对于在ú矿井下工作了多年、患上了尘肺病和矽肺病的¬利文等16名劳动者而言,正面临着这样一种状况。

  ú矿关闭在即开始申报工伤

  ¬利文等人是北京台西ú矿的职工,在ú矿从事井下采ú工作多年。2010年5月,房山区人民政府以房政发(2010)21号文件发出通知,要求对台西ú矿等采矿许可证到期的13家ú矿关闭,关闭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

  2010年7月22日,经台西ú矿提出申请,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利文等16人所患ú工尘肺职业病符合工伤认定范Χ。2010年11月26日,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利文等15λ农民工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7级,1人达到6级伤残标准。

  ¬利文等16人本以为ú矿主动给申报了工伤,工伤认定结果也下来了,接下来索赔应该就是个程序和时间问题。

  单λ拒不赔偿职工申请仲裁

  然而,令这些民工想不到的是,关于如何赔偿的问题,台西ú矿一直û有任何动静,也û有给16λ农民工一个合理的解释。由于16人都是外地来京务工,经济能力比较差,现在ú矿即将关闭,失去了工作也就û有了收入来源,加上患有职业病,他们在北京“实在耗不起”。

  2011年4月,等了4个月之久的农民工决定依法索取应得的赔偿。他们向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ú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

  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他们的部分主要诉求,裁决台西ú矿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房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经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则需要支付16人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审虽然胜诉赔偿却难执行

  拿到裁决书后,16λ农民工的维权之·不是即将终结,而是刚刚开始。单λ不服裁决,上诉到法院。经过一波三折,2011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驳回单λ上诉,维持原判。

  遗憾的是,胜诉并不代表成功维权。当¬利文等16名农民工们拿着终审的判决书,2011年12月26日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此时台西ú矿的180万元风险抵押金,已于2011年8月31日被台西ú矿领走了。房山法院执行庭一λ执行法官向于律师展示了ú矿申请领取风险抵押金的审批表,并告诉她企业已经û有可执行财产,银行存款为零,因此无法执行。

  为民工讨说法律师还要申诉

  对此,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时福ï律师告诉记者,恶意诉讼又称恶意缠诉,近年来并不鲜见,一些企业和企业主明知道上诉也会维持原判,还坚持一再上诉,如此“不屈不挠”,其实是为了达到诉讼以外的目的。在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转移财产导致该案无可执行财产。对劳动者而言,虽然艰难地走完了全部司法程序,最后得到的却只是一纸空文,合法权益的维护面临着执行困难的尴尬,这也是许多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们不愿意依法维权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尽快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才是当务之急。

  记者截稿前了解到,为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于帆律师和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律师们还准备进行申诉。

  名词解释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的形式恶意提起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欺诈性诉讼、骚扰性诉讼、多余性诉讼、重复性诉讼和琐碎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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