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

  (一)概念

  惩罚性赔偿,一般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受害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源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普遍发展,并逐步被大陆法系国家采纳,美国更是将其在成文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20条A款规定:“原告通过明显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由于产品销售者对产品使用者、消费者或可能受到产品损害的其他人员的安全采取轻率漠视的态度,致使原告遭受损害的,原告可得到惩罚性赔偿金”。

  (二)作用

  在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惩罚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补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的一个重要制度,既弥补受害人所遭受实际损失的不足,又对能对违法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惩处并对其产生威慑作用,以促使其生产、销售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

  第一,赔偿功能

  赔偿功能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功能。如果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损害赔偿制度来弥补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这往往难以达到对受害人的同质补偿。因为受害人因产品质量而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可预计的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痛苦等,而且即使是可计量的人身财产损失,法院往往会忽略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和间接经济损失,所以单凭损害赔偿制度是难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的,必然需要另外一种制度来弥补这种损失。

  第二,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对于这种恶意侵权行为,如果仍适用补偿性赔偿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正义的要求,也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第三,威慑功能

  惩罚性赔偿金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增加了生产者的责任成本,使得不法生产商因无利可图而失去了内在的驱动力,从而有效地遏制其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在我国产品质量状况堪忧、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日益泛滥的今天,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趋势、增强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加速产品责任国际化。

  知识延伸:恶意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

  恶意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是指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一、明知产品存在缺陷: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已经确定地知道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具有损害他人生命或者健康的危险;

  二、仍然生产、销售: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继续将缺陷产品投入流通,并且希望其销售到消费者手中;

  三、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侵权责任法》没有具有规定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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