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调节劳资纠纷

  运用“法、理、情”等调解方法对当事人进行劝解、感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原则,以情感人、以法服人,让当事人明白“暴力”并不是正确的讨薪方式。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根据当前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同时,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搭建对话平台,促使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

  当今社会,员工为了讨回血汗钱,在被逼无奈下做出诸如暴力讨薪、跳桥等行为。这些都是违法手段,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当前法治社会是相悖的。

  快速有效地定纷止争,调解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它既能做到案结事了,还能节省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维护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讨薪要合法,维权需及时。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和调整。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第6条

  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依本法所定之调解、仲裁程序处理之。

  前项争议之劳方当事人,应为劳工团体或劳工十人以上。但事业单位劳工未满十人者,经三分之二以上劳工同意,亦得为劳方当事人。

  第7条

  劳资争议在调解或仲裁期间,资方不得因该劳资争议事件而歇业、停工、终止劳动契约或为其他不利于劳工之行为。

  第8条

  劳资争议在调解仲裁期间,劳方不得因该劳资争议事件而罢工、怠工或为其他影响工作秩序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