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仲裁案件移交程序

  1、劳动仲裁需要劳动者本人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没有权利将劳动案件直接移交仲裁部门。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应当在纠纷发生或者离职一年内提出。

  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受理以下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案件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