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弟弟为争房产红了眼先后搬进动迁房

  今年10月,王红(化名)带着父亲遗嘱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因为母亲早逝,王红一直带着两个弟弟生活。2004年,王红父亲突发脑出血,此时,父亲名下的房产正在动迁,原本几间小平房,转眼间成了巨额财产。一直未负起照顾父亲责任的俩弟弟得知后,千方百计让老父签下遗嘱争夺家产。

  父亲偷偷去哈尔滨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回来后把遗嘱公证书交给了王红。两年后,房子动迁进户,两个弟弟竟然先后搬进了她动迁后的房子,每晚打开电视,大吵大嚷,让她一家三口整日不得安宁。

  最终,她的爱人与她离了婚,还带走了10岁的女儿。当王红失魂落魄回到家,发现弟弟已经将门锁换了。这时,王红想起了当年父亲曾办理的遗嘱公证,为此,她来到了哈尔滨公证处。

  公证处:出示遗嘱公证原件阐明继承人法定权利

  经过审查,公证员发现原房产属立遗嘱人夫妻共有,而立遗嘱人的妻子早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因此,该动迁后的房产除需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外,还需办理房屋拆迁相关财产权益的法定继承公证。立遗嘱人共有三名子女,王红想要继承房产,但他的两个弟弟均不同意、不配合。而且在电话里破口大骂,认定王红所提供的遗嘱属于伪造。

  在此情况下,公证员本为化解矛盾,向两兄弟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征求他们对遗嘱公证书及办理继承公证的意见。并到其家中探访,公证员向他们出示了遗嘱公证的原件,让他们看清父亲的亲笔签名,同时,向两人阐明了王红的法定权利。经过公证员的尽力调解,王红的两个弟弟在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后,最终决定放弃房产争夺,并搬出动迁后的房子。

  律师分析:

  有效遗嘱公证

  都会得到法院最终采纳

  媒体从黑龙江大学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处了解到,对于有效的公证遗嘱,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都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最终采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王红母亲早年逝世,房屋一直由其父亲占有、使用。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也就是说,如果王红母亲去世的时间超过上述法定时效,王红的两个弟弟主张分割共有财产中母亲的遗产部分,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也可以依法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