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住安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电瓷厂代位权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住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汉阳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楼建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关然,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瓷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车沟桥。

  法定代表人王志庆,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潘经镛,该厂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田锦,该厂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法定代表人魏文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楚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代位权纠纷

  上诉人上海住安实业有限公司因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1)闵经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住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安公司)委托代理人裴关然、郑林,被上诉人上海电瓷厂(以下简称电瓷厂)委托代理人潘经镛、郭田锦,原审第三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8日,潮阳公司与住安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潮阳公司因承建电瓷厂金工车间及锅炉房等工程所需,向住安公司租赁施工周转物资,潮阳公司承建该项目中尚欠住安公司租赁等费用计人民币568,791.31元,此笔租赁费待电瓷厂结算付清;自2000年6月起,潮阳公司每月向住安公司支付人民币5万元,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如有逾期,按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潮阳公司承担责任。同年9月18日,潮阳公司又与电瓷厂签订付款合同一份,约定:电瓷厂至合同签订日止,尚欠潮阳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32,500元,电瓷厂应自2000年10月份开始付款,每月支付人民币5万元,直至付完为止。合同签订后,电瓷厂自2000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11月30日,不定期、不等额地共向潮阳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5,000元,至今尚欠潮阳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住安实业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上海电瓷厂支付其人民币277,500元,付款方式为:被上诉人上海电瓷厂自2002年6月至2002年10月,每月2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27,500元在2002年11月20日之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