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白雨锋诉白秀云、白永清析产继承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豫法民终字第54号

  委托代理人刘洪科,周口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雨锋因与白秀云、白永清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周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白敬荣系白秀云生父、白永清养父,白雨锋系白永清之子。白敬荣在淮阳县进步北大街老院中单独居住,在新建街和白永清、白雨锋全家一起生活。白敬荣生前做黄花菜生意,白雨锋曾和其一起经营。1998年11月6日,白敬荣去世。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白秀云、白永清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47万元、判令白雨锋返还其侵占的白敬荣遗产43万余元。原审另查明:①白敬荣1992年出资购买新建街房屋一座,该房白永清居住至今,白雨锋婚后亦在该房屋居住至北大街房屋翻建后搬出。该房双方均同意作价6万元;②1998年在进步北大街新建房屋一座,该房系白敬荣与白永清、白雨锋共同生活时所建,白永清为该房建房经手人之一,现双方均同意该房作价11万元;③白敬荣在农行存款11万元;④白敬荣现存已收购黄花菜8000斤,计款4万元,原审时双方作价6900元卖给了白永清9包半,其余若干包白雨锋转移他处。原审法院认为:白秀云、白永清为白敬荣的法定继承人,其遗产主要应由该二人继承,由于白敬荣主要和白永清共同生活,白永清可适当多分遗产;白雨锋对白敬荣也尽了一定扶养义务,亦可分得适当的遗产。白敬荣1992年所购新建街房屋,在农行的存款11万元,尚存的8千斤黄花菜均应认定为遗产;北大街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白永清、白雨锋、白敬荣各分3.66万元;白敬荣所分3.66万元为遗产;8千斤黄花菜中被白雨锋转移的价值为3.3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该院判决:1.1992年购买新建街房院一座,价值6万元,淮阳县农行蔡河桥储蓄所存款11万元,其中5万元,归白永清所有;2.淮阳县农行蔡河桥储蓄所存款11万元,其中6万元,以及变卖黄花菜价款6900元,归白秀云所有;3.1998年在进步北大街所建房一座,归白雨锋所有,白雨锋付给白永清房价款3.66万元,付给白秀云黄花菜价款3.31万元;4.驳回白秀云、白永清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400元,白永清负担2000元、白秀云负担2400元、白雨锋负担400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由白雨锋负担。

  白雨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主要事实错误,1992年购买的房宅不应列为遗产,该房是白敬荣赠与白雨峰结婚用,房产证已登记在白雨锋名下六年;1998年新建房屋系白雨锋个人筹资所建,不应列入遗产范围;11万元存款及黄花菜是白雨锋与白敬荣的共同财产,且原审认定黄花菜8千斤的数量是以对方当事人单方举证为据;原审判决显失公正,请求改判。白秀云、白永清答辩称:白雨锋提供的房产证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的,证书无效;白雨锋抢占黄花菜8000斤,有13份证言为证;白雨锋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是不存在的,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